(2014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)
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:
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將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》(建設部令第124號)第十八條修改為:“違反本辦法規定,轉包、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(yè)名義承攬工程的,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,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和《建設工程質(zhì)量管理條例》的規定予以處罰。具體辦法由國務(wù)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(mén)依據有關(guān)法律法規另行制定?!蓖瑫r(shí),將第三條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中的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(mén)”修改為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(mén)”。
本決定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?!斗课萁ㄖ褪姓A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,重新發(fā)布。